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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试题(举例说明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4-01-13 1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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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比如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2000立方米木材,总价款50万元。木材运抵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石材一批,总价款50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发现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

此时,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须付款,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什么票据未登记可以补记

1、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未登记可以补记。

2、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背书转让是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的主要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常存在着前手背书人空白背书转让票据的情况。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按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构。

但长期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表现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鉴于此,本文从调整对象、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出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法考商经是什么

司法考试中《商经法》考试的内容

?商经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

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2-50人;股份公司:2-200人+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单据不能涂改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单据不得涂改是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财务相关法规的重要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严格遵守会计原则,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准确、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塞写、删改、串改。

此外,税务法规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义时,有权向纳税人要求提供原始凭证。因此,单据不得涂改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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